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54號
原 告 陳琳
陳賡炎
陳家駒
陳瑜禎
陳李美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841萬6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萬0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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