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064號
TPDV,112,補,1064,2023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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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64號
原 告 邱丞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曾玉芳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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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