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8號
原 告 郭淑靜
訴訟代理人 王志成律師
詹仕沂律師
被 告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信義分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歐陽慧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14日下午4時4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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