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智字,112年度,2號
TPDV,112,智,2,202306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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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智字第2號
上 訴 人 賴麗如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大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112年度
智字第2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
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反訴部分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0萬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00萬元(
計算式:200萬元+500萬元=7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6第1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5,45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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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