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626號
TCDV,106,司促,20626,2017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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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62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楊秀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叁佰捌拾叁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貳拾壹元自⑴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⑵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肆佰伍拾元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就聲請人請求自104年9月1日以後
  逾越年息15%之遲延利息部分,因違反銀行法於104年2月4日
  新增第47條之1規定,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
  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
  週年利率15%,而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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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