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0年度,108號
TPDV,110,家繼訴,108,2023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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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08號
原 告 洪星輝
訴訟代理人 楊明哲律師
被 告 洪香薇

洪香蘭
洪星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洪悅
被 告 洪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
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洪鄭月娥之遺產,其分割方法如 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上 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另民 法第1164條規定之遺產分割,其目的係為廢止全部遺產公同 共有關係。法院為裁判分割時,法院得審酌共有物性質、經 濟效用等因素為分割,而不受共有人主張拘束。故當事人關 於遺產範圍、分割方法主張之變更、增減,均屬補充或更正 法律或事實上之陳述,尚非訴之變更、追加(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可參)。查原告原請求分割被 繼承人洪鄭月娥如附表一編號1至22之遺產(見本院卷一第9 頁),嗣於民國112年5月30日當庭追加如附表一編號23、24 之股票為被繼承人洪鄭月娥之遺產(見本院卷二第22頁), 核原告前後變更之聲明,屬補充或更正法律或事實上之陳述 ,均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洪鄭月娥之遺產,基礎事實同一,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應予准許,先行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洪鄭月娥之子女,洪鄭月娥於民 國110年4月25日死亡,其配偶早歿,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 均無拋棄對被繼承人之繼承權,其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被 繼承人洪鄭月娥死亡時,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被繼承 人並未以遺囑限制遺產之分割,該遺產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



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就分割方法無 法達成協議。為此,爰依民法第1164條、824條、830條之規 定,提起本件訴訟。至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中部分存款遭被告 洪星光提領部分,俟檢方調查釐清後,再另行依法請求等語 。並聲明:系爭遺產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分割。二、被告等人分別辯稱如下:
 ㈠被告洪香薇辯以:被繼承人洪鄭月娥死亡時之遺產如附表依 所示,由兩造平分沒有意見。母親生前與被告洪星光同住, 母親於110年4月25日死亡當晚,兩造在洪星光住處,討論母 親之遺產如何分配,大家都同意兩造平分,被告洪星光稱其 提領被繼承人的存款後,將錢放在被告洪悅芸的帳戶,洪悅 芸有拿現金新臺幣(下同)51萬元給伊等語。 ㈡被告洪香蘭洪星炎、洪悅芸辯稱:被繼承人洪鄭月娥死亡 時之遺產如附表依所示,由兩造平分沒有意見。除了原告的 錢是洪星光轉的,因為只有被告洪悅芸有兩造的帳戶,所以 洪星光把錢領出來後匯到洪悅芸的帳戶內,再由洪悅芸領出 來交與其他繼承人,每人51萬元等語。
 ㈢被告洪星光則辯以:被繼承人洪鄭月娥死亡時之遺產如附表 依所示,由兩造平分沒有意見。母親生前跟伊同,有交代伊 ,在她死亡後,將錢領出來付喪葬費後,分給大家。母親過 世當天,兩造都有回來,洪悅芸有講要遵照母親的意思,把 錢分給大家,兩造都沒有意見。因為當時還沒有去國稅局查 清母親的所有帳戶,伊大概算一下,母親的存款約400多萬 元,伊就領了300多萬元分給兩造,各51萬元。附表一編號 國泰世華銀行民生分行、大直分行、第一銀行建國分行、大 直分行、合作金庫南門分行、兆豐銀行松南分行的存款於被 繼承人死亡後,都是伊領取的,然後將領得的錢轉給洪悅芸 ,委託洪悅芸發給每位繼承人51萬元。因為原告之前跟洪悅 芸之間可能有不愉快,洪悅芸說洪星輝的部分他不要發,所 以洪星輝的部分才由伊來發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 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 契約另有訂定者,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1151條、第1 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 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之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 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 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 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故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



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 ,性質上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再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 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又分 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 為下列之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 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原 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 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 ,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 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分割共 有物之規定,依民法第1151條、第830條第2項規定,於繼承 人分割遺產時準用之。又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 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 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 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不受繼承人所主張分割方 法之拘束(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號前判例意旨、82年 台上字第748 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
 ㈡兩造為被繼承人洪鄭月娥之子女,洪鄭月娥於110年4月25日 死亡,其配偶早歿,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均無拋棄對被繼 承人之繼承權,被繼承人洪鄭月娥死亡時,遺有如附表一所 示之遺產,被繼承人並未以遺囑限制遺產之分割,該遺產並 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分割之約定 ,惟就分割方法無法達成協議等情,有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帳號於繼承開始時之餘額證明、兩造戶籍 謄本、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在卷可考(見本 院卷一第33至55頁、第113至123頁、第173頁),且為兩造 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206至208頁、卷二第24頁),並堪 信為真。又兩造對於系爭遺產之分割方法均同意依應繼分比 例分割,僅對於被告洪星光提領被繼承人洪鄭月娥之存款, 有無經兩造同意、有無確實分予兩造等節意見不一,原告對 此已提出刑事告訴,兩造均同意就就繼承開始時之遺產分割 先予審理等情,有本院112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筆錄可憑(見 本院卷二第15頁)。本院綜上事證,審酌原告之分割方案, 與法並無不符,且對兩造無不利益情形,堪認採上開分割方 案,尚稱妥適公平,而符合兩造利益。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就被繼承人洪 鄭月娥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為分割,為有理由,爰分割如 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五、本件判決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按遺產分割之部分,兩造均蒙其利, 且分割共有物糾紛,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原告提 起本件訴訟於法雖屬有據,然被告等人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 不得不然,其所為抗辯自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是本件 訴訟費用,應以兩造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為分擔,始 屬公允,爰依職權酌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 記 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附表一:被繼承人洪鄭月娥之遺產
編號 種類 項 目 價值 (新臺幣) 分割方式 證據出處 1 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民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779,818元 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取得。 原證1 (見本院卷一第35頁) 2 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大直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668,887元 同上 同上 3 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9元 同上 同上 4 存款 彰化銀行北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2,707元 同上 原證2 (見本院卷一第37-39頁) 5 存款 第一銀行大直分行(帳號:00000000000) 9,867元 同上 原證3 (見本院卷一第41 -43頁) 6 存款 第一銀行建國分行(帳號:00000000000) 1,947,544元 同上 同上 7 存款 合作金庫銀行南門分行 12,932元 同上 原證4 (見本院卷一第45 頁) 8 存款 兆豐銀行松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 1,532,511元 同上 原證5 (見本院卷一第47 -49頁) 9 存款 兆豐銀行雙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 11,165元 同上 同上 10 存款 台北西松郵局(帳號:000000-0) 26,509元 同上 原證6 (見本院卷一第51頁) 11 股票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2,651股 同上 原證7 (見本院卷一第53頁) 12 股票 宜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5,000股 同上 同上 13 股票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000股 同上 同上 14 股票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0,000股 同上 同上 15 股票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7,271股 同上 同上 16 股票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46股 同上 同上 17 股票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4,000股 同上 同上 18 股票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311股 同上 同上 19 股票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509股 同上 同上 20 股票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7,121股 同上 同上 21 股票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4,947股 同上 同上 22 股票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039股 同上 同上 23 股票 彩晶 2股 同上 本院卷一第175頁 24 股票 萬企 8股 同上 本院卷一第175頁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
姓名 應繼分比例 洪星輝 6分之1 洪香薇 6分之1 洪香蘭 6分之1 洪星炎 6分之1 洪悅芸 6分之1 洪星光 6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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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