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12年度,263號
TPDM,112,審交附民,263,2023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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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63號
原 告 吳培安


被 告 邱任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17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第505條第1項,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美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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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