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12年度,246號
TPDM,112,審交附民,246,2023060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46號
原 告 張鎧丞
原 告 張嘉明
施婕妤
被 告 黃瑞宏
被 告 烈馬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沛庭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審交易字第74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謝欣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俊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