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賣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2571號
TCDV,112,司繼,2571,2023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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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571號
聲 請 人 林助信律師林鳳鑾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林鳳鑾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林鳳鑾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及其日後發放之股票股利,准予變賣。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鳳鑾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非於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公示催告期 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 債務或交付遺贈物;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遺產 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 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 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1條、第1179條第2項後段、第1 13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於親屬會議無法召開時,遺產管理 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變賣 遺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鳳鑾於民國87年10月20日死 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且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 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業經鈞院110年度司繼字第3173號民 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嗣後聲請人依法管理 被繼承人林鳳鑾之遺產,且向鈞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亦經鈞院以111年度司家催字第86 號准予為公示催告在案,並依法進行公示催告程序。現公示 催告期滿,因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經拍賣後顯然不足清償債 權,自有變賣被繼承人遺產之必要等語。
三、經查:
(一)被繼承人林鳳鑾死亡後,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且 其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本院爰依聲 請選任聲請人為林鳳鑾之遺產管理人等情,業經本院查核 無訛,堪信為真實。揆諸前開事實,自難期被繼承人之親 屬會議能召開,進而同意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之遺產,執 此,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變賣被繼承人林鳳鑾之遺產,自 屬有據。
(二)又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已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 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11年度司 家催字第86號准予為公示催告在案,現公示催告已期滿, 被繼承人所遺財產不足清償債權等情,亦經本院查核無誤



,現被繼承人尚有如附件所示之股票。是聲請人為清償債 權,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依前開規定,其聲請准予變賣 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鉉岱
              
附表:被繼承人林鳳鑾所有之股票
編號 證券名稱 / 股票名稱 股數 1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15股 2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69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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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