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810號
聲 請 人 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家義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提出本票原本一張。
㈢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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