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59號
TCDV,112,司拍,159,2023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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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大甲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洪德次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林文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94年8月2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3,11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     、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 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即債務人為他人保 證之債務)、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 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所負之債務。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3年7月31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計收標準 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計收標準計算。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文煌(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林文煌於民國(下同)110年12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 新臺幣(下同)10,9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



期為113年12月10日,應按期繳納利息,到期還清本金,如 一次未履行,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12年1 月10日即未繳納利息,經催告後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 金10,900,000元、利息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  、土地登記謄本、授信約定書、借據、催告函等影本為證, 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 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 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大甲區 德化 973-2 3,306.7 全 部 2 臺中市 大甲區 德化 973-4 2,928 全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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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