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423號
TCDV,111,訴,3423,2023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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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23號
原 告 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欣
訴訟代理人 戴連宏律師
複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被 告 陳金塗
陳俊平
共同送達代收人 謝家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112年3月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自系爭土地上之鐵皮地上物遷出 ,並將建物拆除交還土地予原告及相當於租金之不得當利之 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84號第三 人異議之訴事件之法律關係(即被告是否有占有爭土地之法 律權源)是否成立為據,經於112年3月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 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已據原告撤回本件起訴,並經被告同意。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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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