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121號
TCDV,111,消債更,121,202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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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21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吳秋桂

代 理 人 白佩鈺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吳秋桂自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 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 ,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 之調解;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 、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 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先前為扶養小孩 故日夜兼職,但因車禍後遺症身體不適,無法再為如此高強 度工作,目前平均每月收入約12,000元至13,000元,扣除每 月生活之必要費用後,實不足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 計約298,699元,前曾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但無法成立, 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債 務人清冊、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 出清單、戶籍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金融機構債 權人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診斷證明書、在職證明書等在 卷可證,堪認債務人前開主張屬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 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 債務清償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列之事由 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第1項所示。
四、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併裁定如主



文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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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