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1年度,279號
TCDV,111,勞訴,279,2023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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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超群
李秀靜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乾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黃壽美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院第一審判決係為上訴人全部敗訴判決,則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共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90,6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
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
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
費3分之2即40,267元(計算式:90,600元×2/3=60,400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0,200元(計算式:
90,600元-60,400元=30,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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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乾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