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16號
CTDV,112,司拍,116,202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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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吳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謹郁、李庭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蔡謹郁、李庭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楠梓區右昌段五小段148地號
土地及其上1046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
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
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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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