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862號
CTDV,112,司促,5862,202306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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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86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謝明華

債 務 人 尤祝蘇昇之繼承人


蘇金文蘇昇之繼承人


蘇育青蘇昇之繼承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昇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
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
點四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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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