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1年度,136號
CTDV,111,司執消債更,136,202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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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6號
聲請人即債 胡衣伶即胡婷勛
務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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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李榮唐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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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翁健  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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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00000000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又按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㈡、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 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另按法院為認可 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1第1項第2款、第 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05號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又查,聲請人名下無財產,其雖有向遠雄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保險 ,但均為被保險人(且無裁定開始更生前2年內變更要保人紀 錄);另查,聲請人原主張需扶養1名子女(89年次),然據聲 請人所自提子女在學證明,子女於開始履行更生方案時應已 畢業,無受扶養之必要;另查,聲請人尚主張需扶養父母, 其父親名下僅有現住房地與投資新臺幣(下同)3,210元,109 、110申報所得極低,每月領有國保老年給付3,911元,而其 母親名下無財產亦無申報所得,每月領有國保年金4,327元 ,均不足維持生活,有受聲請人與3名手足扶養之必要。復 查,聲請人目前仍任職於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於同公司 110年度申報所得月平均為25,209元,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則 為27,600元,而依聲請人111年4月至112年4月薪資明細單所 示,月薪加計加班費節慶與皆勤獎金再扣除勞健保費福利 金後平均為29,075元(聲請人自陳111年1月所領薪資中已含 年終獎金),以上有聲請人與父母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 保險公司函、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戶籍謄本、家族 系統表、子女在學證明影本、父母領取補助與年金存摺內頁 影本、薪資明細單、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本院認應以現 職薪資平均即29,075元,做為計算聲請人還款能力基礎。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 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月1期,6 年共計72期,每期清償4,5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 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 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 人名下全無財產,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 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 償之總額。
㈡另聲請人每月個人生活費,應以112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 用標準之1點2倍計算,即以每月17,303元為限。 ㈢再聲請人父母扶養費則應以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點2倍 扣除老年給付與年金後與手足分擔計算,即以每月6,592



元為限({17,303×2-3,911-4,327}÷4)。 ㈣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個人生活費與扶 養費後,剩餘金額逾五分之四用於清償,是上開方案已傾 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 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土地銀行 409013 13.53% 609 元大銀行 427349 14.14% 636 中國信託 80754 2.67% 120 臺灣銀行 318045 10.52% 474 良京實業 939472 31.08% 1399 台新資產 847939 28.05% 1262 債權總額 3022572 每期清償總額 4500 清償成數 10.72% 還款總額 324000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如資產公司,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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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