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12年度,4號
TYDV,112,重勞訴,4,202306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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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德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衍禎、吳光正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3,525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6,1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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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