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12年度,4號
TYDV,112,重勞訴,4,2023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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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胡衍
吳光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
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59,98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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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