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91號
TYDV,112,司拍,91,202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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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非訟代理人 吳伯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曉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興穗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興穗死亡時之管轄法院回覆其繼承人有
無拋棄繼承之回覆函。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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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