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1022號
SLDV,94,訴,1022,2005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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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22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顏錦川
被   告 慧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 2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10月 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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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慧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