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2年度,351號
PCDM,112,審簡,351,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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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3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599
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彭宥芸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Miine親膚矽膠洗臉刷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彭宥芸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 民國111年9月12日15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193號,臺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屈臣 氏公司)所經營漢生門市店內,趁該店店員陳玗潔未注意之 際,徒手竊取放置在該店貨架上之TUNEMAKERS AHA原液角質 對策水120ML1瓶、DR.WU玻尿酸保濕修復精華液30ML1瓶、DR .WU玻尿酸保濕微導面膜3PCS3盒、HR米糠溫養豐盈洗髮精35 0M1瓶、Miine親膚矽膠洗臉刷1個、霓淨思極透光淡斑精華1 +1加贈組1組得手,並藏放在隨身攜帶之背包內,未經結帳 即走出店外離去。嗣經陳玗潔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報警處 理,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 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玗潔於警詢時之指述情節相符,並 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贓物認領保管單、查扣物品暨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庫存檢 核明細表附卷可稽,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爰審 酌被告不思正道取財,恣意竊取他人財物,破壞社會治安, 兼衡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患有雙相情緒障礙症、廣泛性 焦慮症,暨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 ,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本件被告所竊 得之Miine親膚矽膠洗臉刷1個,為其犯罪所得之物,雖未扣 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 其餘竊得之物,業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



單可據,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 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士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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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