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384號
PTDV,112,補,384,2023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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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84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楊良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金盆、黃金絲、黃萬忠黃金蕊郭茂金、黃
文泰及黃文仕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參照)。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1萬2,5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6,538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
費500元,尚應補繳6萬6,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世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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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