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369號
PTDV,112,補,369,2023062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6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楊良信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黃金
盆、黃金絲、黃金蕊黃文泰黃文仕黃萬忠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00萬元(附帶請求利息部分,依第77條之2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
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裁判費50,50
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