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再字,112年度,7號
PTDM,112,聲再,7,2023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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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劉國成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
民國101年12月28日101年度訴字第1172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國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並補正聲請再審之證據。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 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 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的「敘述理由」, 係指具體表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而言;所稱證據 ,係指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倘僅泛言有法定再審 事由,而未敘明具體情形,或所述具體情形,顯與法定再審 事由不相適合,或未提出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均 應認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以聲請不合法,依同法第43 3條規定裁定駁回(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23號裁定意 旨參照)。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劉國成對於本院101年度訴字 第1172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 ,亦未釋明有何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有其刑事 再審聲請狀在卷可查,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 顯然違背規定,然此程式之欠缺尚非不能補正,爰命再審聲 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 提出之正當理由,並補正聲請再審之證據,逾期未予補正或 釋明,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張雅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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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