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劉莒即田鶴齡之繼承人
劉菁即田鶴齡之繼承人
劉芷即田鶴齡之繼承人
董世紅即田鶴齡之繼承人
兼 上一人
監 護 人 劉蒂
兼上五人
訴訟代理人 劉萍即田鶴齡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9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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