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92號
SLDV,112,司拍,92,202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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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相 對 人 蔡景明
債 務 人 彩霖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宛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2年11月19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彩霖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 ,包括借款、保證、透支、票據等請求權之清償責任,設定 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之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擔 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2年11月1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 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邀蔡瑞城及湯 宛璇為連帶保證人(後再新增保證人徐淑真),於104年10月1 6日起陸續向伊借款合計1,750萬元、1,900萬元、2,200萬、 元300萬、元500萬元及1,400萬元等,其借款期間、利息暨 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授信約定書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 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逾期未依約繳納,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授信約定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 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 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 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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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彩霖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