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392號
SLDV,112,司催,392,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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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發行人 為被告時,依第一條或第二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557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該股 票之發行公司「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中正區,有經濟部 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 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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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