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吳碧珠
許淵豪即許哲明
許廷瑞即許哲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世忠
被 上訴人 王崑猛
王崑茂
王崑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解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27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中如
法 官 呂仲玉
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