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40號
NTDV,112,聲,40,202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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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謝鈴金
謝秀玉
謝銘珠
謝伯義
兼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謝伯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
112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國家賠償事件於民國112年3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及112年5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 本文、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 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 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 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 第4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相 對人)間本院112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國家賠償事件,業經本 院於民國112年3月29日、112年5月17日行言詞辯論,並於11 2年6月7日宣判確定,上開審理期日,審判長提示相對人確 實依法將卷內文件銷毀,檔案法、提存法規範衝突及司法事 務官應迴避及裁量侵害人民憲法所保障之權利等,聲請人對 本件確定判決提出憲政法庭審理及依憲法請願,需有法庭錄 音可稽,爰聲請交付上開二次言詞辯論庭期法庭錄音光碟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國家賠償事件之 上訴人,係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 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 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 上30萬元以下罰鍰,爰併曉示,以促其注意遵守。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葉峻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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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