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用之徵收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司他字,112年度,7號
CPEV,112,竹北司他,7,2023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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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司他字第7號
被 告 人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桂台華



上列被告與原告陳榮標間關於訴訟費用之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捌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 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 第12條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 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 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亦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 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 訴訟費用,故在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 分之二,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 3項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 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有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足參。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本件係原告陳榮標對被告提起本院 111年度竹北勞簡字第17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依勞動 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部分裁判費。經本院111年度竹 北勞簡字第17號判決原告全部勝訴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新 臺幣(下同)3,970元由被告負擔,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 費2,287元後,被告尚應向本院繳納1,683元,且依首揭說明 ,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於裁定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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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人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