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爭議款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1年度,1445號
TPSV,111,台上,1445,2023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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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1445號
上 訴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上 訴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上 訴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上 訴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上 訴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上 訴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 訴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 訴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 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 訴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臺灣工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 訴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上 訴 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慧清理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指定
之代表人)

上 訴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Wai Yi Mary Huen)

上 訴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 訴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上 訴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 訴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上 訴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上 訴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 訴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泰克
上 訴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AHMED AFTAB NOOR)

上 訴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
上 訴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上 訴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上 訴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Ng Wai Hung Andrew

上 訴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 訴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被 上訴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律師
陳懿璿律師
黃郁珊律師
慧玲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陳欣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爭議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
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8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依序變 更為林麗婈、鄭明慧清理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指 定之代表人)、禤惠儀、鄭泰克、安孚達、陳勇勝,均有公



司變更登記表可稽,復據其等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先予敘明。
二、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訴外人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茂 德公司)前提供其機器設備(下稱系爭機器)為伊設定動產 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擔保對伊之新臺幣(下同)10 億6,000萬元自貸案借款債權。嗣茂德公司重整人暨重整監 督人聯席會於民國101年10月24日決議出售包含系爭機器在 內之該公司資產,伊於同年11月15日簽立塗銷抵押權同意書 (下稱系爭同意書)予茂德公司,以伊自貸案擔保品處分價 金須全數優先清償伊之借款債權為前提,同意塗銷系爭抵押 權(下稱系爭約定)。惟重整人其後擬訂之重整計畫(下稱 系爭重整計畫)卻依金融機構有擔保重整債權數比例分配, 未採納系爭約定,伊提出異議並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 新竹地院)之認可裁定提起抗告。為免伊之抗告影響重整計 畫之執行,兩造於105年11月3日簽訂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 書),約定上訴人先將伊主張自茂德公司自貸案有擔保債權 受償金額中應受分配金額4,893萬1,507元與按系爭重整計畫 得分配金額之差額3,728萬8,597元(下稱系爭爭議款)提撥 至兩造共同指定,開立於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合作金庫)之「北新竹分行茂德爭議款專戶」( 帳號000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專戶),伊則撤回對認可 裁定之抗告,將重整程序中伊所主張,伊之自貸案債權應就 原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金額範圍內優先受償之爭議(下稱系 爭爭議),改以訴訟等程序解決。系爭重整計畫未採納系爭 約定,不符擔保物權優先受償原則,致伊受分配金額減少3, 728萬8,597元而受有損害,上訴人受有利益。依系爭協議書 第4條,伊就系爭爭議款有確認利益等情。爰於原審追加先 位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規定,求為確認伊就系 爭專戶內之系爭爭議款有優先受償權存在;及依系爭協議書 第1、2條及第4、5條約定(後2條係於原審前審所追加,與 第1、2條合稱系爭協議書約定)、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88 1條第2項、第905條第2項規定及於原審追加系爭同意書第3 條約定,求為擇一判命上訴人應同意伊向合作金庫北新竹分 行領取系爭專戶內系爭爭議款之判決。另將一審之請求變更 為備位之訴,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求為判命上訴人分別給 付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第6欄所示金額本息之判決。三、上訴人抗辯:系爭約定並未約定伊應給付被上訴人系爭爭議 款,系爭重整計畫既經法院裁定准予重整完成,被上訴人未 受足額清償之自貸案債權即歸消滅;伊為茂德公司之債權人 ,受領系爭爭議款為有法律上之原因;系爭抵押權為動產抵



押權且係被上訴人自願塗銷,與民法第881條第2項、第905 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對象為不動產抵押權,且非基於抵押權 人之自願而消滅者有別,無從類推適用等語。
四、原審判決如被上訴人於原審所為追加先位之訴聲明,理由如 下:
  ㈠依系爭協議書文義,兩造為避免系爭爭議影響重整進度, 乃約定將之由重整程序轉至訴訟等程序解決,再依上開程 序處理結果執行;及系爭重整計畫就系爭爭議款之分配方 式對兩造無拘束力、確定力,上訴人不得主張被上訴人之 請求無確認利益等。故被上訴人於原審追加先位之訴,請 求確認其就系爭爭議款有優先受償權存在,為有確認利益 ,且不受系爭重整計畫之分配方式拘束。
  ㈡依茂德公司與訴外人格羅方德公司簽訂就其位於中部科學 園區12吋晶圓廠(下稱12吋晶圓廠)之機器設備買賣合約 (下稱系爭買賣合約)第3.1條、第7.3條及第8.7條內容 ,係約定個別機器設備(含系爭機器)之價金如系爭買賣 合約附件1-1、1-2及附件2所示;另證人即代表格羅方德 公司處理系爭買賣合約議約之譚耀南於新竹地院重整事件 審理時證述:系爭買賣合約附件1-1、1-2、附件2即合約 各項資產所分配金額之金額,總價是由所有資產價金加總 構成,依一般交易習慣,各項資產需要逐項分配金額,所 以加起來就是買賣價金等語;參以被上訴人與茂德公司簽 訂之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抵押增補契約書,系爭機器有 個別財產編號、個別取得成本、個別帳面價值,足見系爭 抵押權係以數動產設定抵押權,為被上訴人自貸案借款債 權之擔保,被上訴人得就各個動產買賣之價金,受債權全 部或一部之清償。因被上訴人之自貸案借款債權屬系爭抵 押權之擔保範圍,而上訴人均非系爭機器之抵押權人,且 系爭抵押權之優先受償性,不因茂德公司重整而受影響, 故被上訴人就系爭機器賣得之價金有優先受償權。  ㈢茂德公司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席會議於101年10月24日決 議出售包含系爭機器在內之該公司資產,乃商請被上訴人 同意出售並塗銷系爭抵押權,經被上訴人於同年11月15日 簽立系爭同意書予茂德公司,並為系爭約定,由茂德公司 重整人持之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又茂德公司重整人呂東 英於新竹地院重整事件審理時證述:被上訴人是最後一家 願意塗銷擔保而出售的,所以才會作扣款的設計以防被上 訴人不同意出售等語,益徵茂德公司之重整人知悉被上訴 人係在系爭約定之前提下,始同意塗銷系爭抵押權。  ㈣從而,被上訴人於原審追加先位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項規定、系爭協議書約定及系爭同意書第3條約定, 請求確認其就系爭專戶內之系爭爭議款有優先受償權存在 ,及上訴人應同意其向合作金庫北新竹分行領取系爭專戶 內之系爭爭議款,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其另主張適用 或類推適用民法第881條第2項、第905條第2項規定為同上 請求部分,即毋庸再為審酌。另因被上訴人追加先位之訴 為有理由,其備位之訴部分,亦毋庸再予審酌。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對公司之債權,在重整裁定前成立者,為重整債權;其 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者,為優先重整債權;其有抵押權 、質權或留置權為擔保者,為有擔保重整債權;無此項 擔保者,為無擔保重整債權;各該債權,非依重整程序 ,均不得行使權利,公司法第296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 有抵押權為擔保之有擔保重整債權,其權利性質,原與 一般債權不同,尚不因公司重整而改變,此由同法第302 條第1項規定關係人會議,應分別按優先重整債權人、有 擔保重整債權人與無擔保重整債權人,分組行使其表決 權即明。次按動產擔保交易一經訂立要式之書面契約, 於當事人間即已生效力,至登記與否應僅屬對抗善意第 三人之要件,而非生效要件,此觀動產擔保交易法第5條 第1項規定自明;且該條所謂善意第三人,在動產抵押, 係指對同一標的物享有物權之人,債務人之一般債權人 並不包括在內。
  ㈡查茂德公司為擔保被上訴人自貸案之借款債權,以系爭機 器單獨設定系爭動產抵押權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就茂 德公司之重整事件,申報有擔保重整債權及經審定屬自 貸案之金額為4,893萬1,507元;格羅方德公司與茂德公 司簽訂系爭買賣合約,以美金3億元購買茂德公司12吋晶 圓廠內機器設備(含系爭機器);上訴人就系爭專戶內 系爭爭議款之應分攤金額,同意以3,728萬8,597元按附 表第4欄「債權比例」計算,均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兩造 不爭執事項㈠、㈣、㈤、㈧)。被上訴人主張系爭機器於設 定系爭抵押權時之帳面價值及於系爭買賣合約附件1-1認 定之價值(美元),業據其提出「遠東銀行自貸案茂德 科技(股)公司機器設備設定抵押品價值」表(即一審 卷三附表1,見同卷第7-18頁)及含附件1-1、1-2及附件 2之系爭買賣合約(即原證36,見一審卷三第19-130頁) ,並陳明上開附表1自貸案擔保品編號與系爭買賣合約附 件1-1、1-2之編號對照,係參考茂德公司於重整程序中 所提出之103年2月12日民事陳報狀附表,即一審所調閱



之該院101年度整字第1號公司重整卷八第121頁及背面等 語(見一審卷三第3-4頁);又被上訴人就其主張之系爭 爭議款金額,亦提出「遠銀擔保債權受侵害數額」表、 「債權銀行受償差額表(以匯率1:30計算茂德公司與格 羅方德買賣價金約90億元)」(即原證35,見一審卷二 第293頁),亦陳明係參照茂德公司於新竹地院103年度 整抗字第3號所提相證3「各銀行債權金額暨抵押權設定 擔保金額彙整表」,即一審調閱之該院上開公司重整卷 二第23頁計算所得出;以及原證35係以茂德公司與格羅 方德公司買賣12吋晶圓廠機器設備之系爭買賣合約價金 為計算,不包含處分茂德公司之其他資產金額等語(見 一審卷四第5頁背面、原審前審卷第569頁)。因被上訴 人所提出之上開證據,已載明其參考新竹地院關於茂德 公司重整事件卷宗出處及計算依據,亦無悖於經驗法則 ,自得採為本件之判斷基準。經核系爭買賣合約就系爭 機器之買賣價金,已逾被上訴人申報有擔保重整債權及 經審定屬自貸案之金額4,893萬1,507元,則被上訴人主 張依系爭重整計畫其受分配金額之差額為3,728萬8,597 元(即系爭爭議款金額),即屬可採。
  ㈢本件原審本於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上開兩造不爭執事 項,認定茂德公司之重整人知悉系爭約定,且持系爭同 意書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系爭買賣合約就系爭機器之 買賣價金,已逾被上訴人申報有擔保重整債權及經審定 屬自貸案之金額,上訴人均非系爭機器之抵押權人,依 擔保物權優先原則,系爭機器賣得之價金應優先清償被 上訴人自貸案借款債權,惟重整人於擬訂系爭重整計畫 時,將之依金融機構有擔保重整債權數比例分配予兩造 ,於法不合;進而認定兩造已於系爭協議書約定,將系 爭爭議由重整程序轉至訴訟等程序解決,並依處理結果 執行,及系爭重整計畫就系爭爭議款之分配方式,對各 方無拘束力、確定力,因而判決確認被上訴人就系爭專 戶內之系爭爭議款有優先受償權存在;上訴人應同意被 上訴人向合作金庫北新竹分行領取系爭專戶內之系爭爭 議款,並說明兩造其餘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之攻防方法 及舉證,毋庸逐一論列,經核並無不合。雖未論及系爭 買賣合約關於系爭機器之出售金額及系爭爭議款金額之 計算方式,惟並不影響判決結果。至原審贅列之其他理 由,無論當否,要與裁判結果不生影響。上訴論旨,徒 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並就原審命為 辯論及已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事項,指摘原



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邱 瑞 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江 鍊 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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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清理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