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2年度,380號
STEV,112,店補,380,2023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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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380號
原 告 宏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詩淵
訴訟代理人 杜俊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勝行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
告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本院112年度司促字
第2332號),經被告於期間內聲明異議,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
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16,152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152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
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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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