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2年度,688號
SJEV,112,重簡,688,2023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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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688號
原 告 慈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蘭
被 告 雷有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㈠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1,493元;㈡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 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2面及行車執照1枚返還原告。 嗣原告於民國112年5月16日當庭變更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111年3月30日以其所有之營業小客車(引 擎號碼:2GE21~0000000號)向被告租借TDS-7783車牌號碼2 面及行車執照1枚,並簽立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 與經營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約定被告應參加車輛年度 定期檢驗,並自行負擔燃料費用、牌照稅、保險費及違規等 費用,詎被告未依規定前往參加111年度車輛定期檢驗,且 迄至112 年1月10日止,計積欠原告代繳之保險費及違規罰 鍰、服務費共計41,493元未納,且將上開車輛交予無有效職 業駕駛執照之人使用而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經原告以 存證信函為限期履行之催告,惟被告僅繳納上開費用,餘則 未獲置理,爰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作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 示,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契約書、新北市政府 交通事件裁決處交通違規罰鍰收據及新北市政府交通局違反 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處分書、存證信函暨送達回執等件為證



,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 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系爭契約書之法律 關係,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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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慈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