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12年度,151號
HLEV,112,花小,151,2023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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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花小字第151號
原 告 金美
被 告 賴秀英
訴訟代理人 李曉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在花蓮縣秀林太魯閣族部落開設雜貨店並 飼養黃底黑點斑紋、60公斤重的米克斯混種狗,十分兇悍, 有咬傷人的紀錄,原告飼養的迷你馬爾濟斯犬「饅頭」為原 告的「狗兒子」,於民國111年10月3日16時許,訴外人即原 告弟弟金文龍騎乘機車並將「饅頭」放置於機車踏墊上,行 駛至被告雜貨店購買物品,然被告飼養的犬隻卻無故攻擊「 饅頭」,致「饅頭」受有右前胸撕裂傷、皮下脂肪出鬱血、 右前肢肌肉層微血管破裂肋軟骨受傷等傷害,原告因此支出 醫藥費用新臺幣(下同)3,010元,且「饅頭」因傷勢嚴重 ,日夜發出哀號,令原告椎心刺骨,類推民法侵權行為之規 定,得以請求精神慰撫金6,990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則以:原告所稱的犬隻並非被告所飼養,被告飼養的狗 係黑混黃(俗稱虎斑)的中型犬,且原告所指事發日,被告 並不知道有任何犬隻遭咬傷的事情,原告在其所指事發日後 一星期才突然帶警察到被告住處興師問罪,整件事情只有金 文龍的單一指訴,無法證明被告飼養的犬隻有何咬傷「饅頭 」的情事,又被告開設雜貨店、經營小本生意,希望以和為 貴、和氣生財,故原本有意願花錢消災而有意願與原告調解 ,但並非被告承認原告主張,既然調解都不成立,被告也要 堅持原本的主張,即原告無法證明其所言為真等語,資為抗 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之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 ,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所



明揭。而依民法第184條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 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 、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故 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 件應負舉證責任。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 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 事實為真實,即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㈡本件原告主張於111年10月3日16時許,在被告位於花蓮縣秀 林鄉太魯閣部落的雜貨店外,「饅頭」遭被告飼養之犬隻咬 傷,為被告所堅決否認,依前揭法條說明,自應由原告就上 情負舉證責任。原告雖欲舉其胞弟金文龍為證人到庭作證, 然本院審酌原告對被告提起訴訟,僅是依憑金文龍對原告稱 「饅頭」是遭到被告飼養犬隻攻擊致傷等語,並無其他直接 證據,金文龍在本件訴訟性質上為原告之友性證人,在無其 他證據得證明金文龍所述為真的情況下,金文龍之證詞可信 度極低,實無傳喚必要,且「饅頭」若在被告雜貨店外被被 告飼養之犬隻咬傷,參以原告提出之建國動物診所診斷證明 書(本院卷第61頁),「饅頭」的傷勢非輕,原告不可能在 事發後一星期才又偕同警察至被告雜貨店請求賠償。被告雖 曾有意願與原告和解,惟不能以此認定「饅頭」受傷與被告 飼養之犬隻有何關聯性,原告對於其主張因被告疏未繫繩看 管所飼養犬隻,致該犬隻咬傷「饅頭」之侵權行為事實,未 能舉證以實其說,本件依原告所舉證據,即難逕認被告應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四、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00元 及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本判決之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另為贅論,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依職權確定訴訟 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原告負擔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



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禹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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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