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9394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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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許平
債 務 人 松倫企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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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人
林登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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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楊素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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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楊素枝所有坐落臺南市○○區
○○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非本院轄區,另聲請查詢債務
人林登雨之勞保投保資料,經查無結果,揆諸首揭規定及說
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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