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309號
KSDV,112,司促,8309,2023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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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30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吳威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陸仟捌佰陸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001 76,792元 112年4月9日 15% 002 12,940元 112年4月9日 14.97%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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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