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原交訴字,111年度,5號
KSDM,111,審原交訴,5,2023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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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原交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素英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
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 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丁亦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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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