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440號
TNHM,112,聲保,440,2023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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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美玲



上列受刑人因貪汙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2
年度執聲付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美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美玲因貪汙案件,判決確定後,送 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復考量保護管束屬於 干預程度較輕且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因認本案尚無 予受刑人到庭陳述或以書面陳述意見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黃國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宥鈞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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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