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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12年度,139號
TPHV,112,抗,139,2023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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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139號
抗 告 人 金泰祥精密五金(崑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中寬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SKYWAY ASIA GROUP LTD等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
國貿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 明之方法,必第一審受敗訴判決之當事人,始得對該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
二、經查,原法院110年度國貿字第10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 所列當事人為原告競泰股份有限公司,被告SKYWAY ASIA GR OUP LTD、馮仕明,系爭判決亦係就原告競泰股份有限公司 所為聲明為論斷,抗告人並非當事人甚明,抗告人對系爭判 決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是原裁定以此為由,裁定駁回抗告 人對系爭判決之上訴,核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 ,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張文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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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競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