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47號
MLDV,112,補,747,2023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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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47號
原 告 陳宥錡
謝玉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盧湧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移送前來(112年
度附民字第72號)。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
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
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原告主張被告涉犯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交
易字第297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而提起上訴後,亦經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交上易字第1092號判決上訴駁回。依
上揭說明,原告對於被告為附帶民事請求仍應徵裁判費,而原告
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即以100,000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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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