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受遺贈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1年度,41號
MLDV,111,家繼訴,41,20230509,2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程心美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苗栗縣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陳立中
訴訟代理人 邱于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受遺贈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
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及補正上訴理由書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 徵裁判費10分之5;且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 1 條、第442 條第2 項均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6日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1 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及表明上 訴理由,於法自有未合。
三、查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1號確認受遺贈權存在事件,第一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2,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茲依首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 正上訴裁判費3,150元及上訴理由書狀,逾期未補正,即裁 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