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原交簡上字,111年度,6號
HLDM,111,原交簡上,6,2023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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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交簡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義文


選任辯護人 吳秋樵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4月30日
111年度花原交簡字第141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11
1年度速偵字第238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高義文於民國111年3月15日10時許至10時30分許止,在其表姊位於花蓮縣新城鄉嘉里村某處之住所飲用米酒1瓶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猶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3時許,自上址無駕駛執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欲返家。嗣於同日13時20分許,因行車不穩而為警於花蓮縣○○鄉○○路○○號前攔查,警發覺其面有酒容、身有酒氣,於同日13時24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5毫克。
理 由
一、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高義文於本案發生後,十分後 悔,且因病於花蓮國軍總醫院住院治療中,目前右眼失明, 無法工作,請從輕量刑等語。
二、本院查: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且有酒精測定紀錄表、 花蓮縣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 、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花蓮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公路電子閘門 系統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警卷第17頁至第21頁、第27頁至 第31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被告 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73號裁定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110年2月4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應加重其法定 刑。
三、維持原審判決及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按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 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 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意旨參 照)。且法院對於被告為刑罰裁量時,必須以行為人之罪責 為依據,而選擇與罪責程度相當之刑罰種類,並確定與罪責 程度相稱之刑度。縱使基於目的性之考量,認定有犯罪預防 之必要,而必須加重裁量時,亦僅得在罪責相當性之範圍內 加重,不宜單純為強調刑罰之威嚇功能,而從重超越罪責程 度為裁判,務求「罪刑相當」。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 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 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 ,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 旨參照)。
㈡原審判決已就被告所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為機車,危害程度 低於汽車,及被告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測得之吐氣酒精濃 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 )10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10 00元折算1日之刑,經核並無逾越法定刑之範圍之情事,惟 本案已為被告第8次酒駕,其第6次、第7次酒駕均已經法院 判決有期徒刑6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 參,實已不宜再給予可易科罰金之刑度,是原審判決量以可 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6月及併科罰金,實屬過輕。 ㈢原審雖未及審酌被告於判決後所提出之中低收入戶核定通知 函、111年4月11日診斷證明書(見原審卷第35頁至第41頁) ,嗣於二審程序時,被告另提出身心障礙證明、111年11月3 日及112年4月6日診斷證明書(見簡上卷第19頁、第126頁、 第154頁),而未能完整就被告之身心狀況予以衡酌;惟原 審判決既已量刑過輕,給予被告尚屬優惠之刑度,縱未及審 酌前述對被告量刑有利之事項,仍於結果無影響,故被告之 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曉玲提起公訴,檢察官簡淑如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蔡瑞
法 官 黃夢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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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