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147號
TNDV,112,除,147,202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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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秦正發
訴訟代理人 秦建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4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11年11月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48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11年11月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 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1份附卷可稽,本 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 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威致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1 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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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致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