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0166號
TNDV,112,司促,10166,202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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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16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 理 人 楊瑋哲
債 務 人 王敦正

林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玖仟參佰參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1016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9331元 王敦正林淑華 自民國111年10月29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1.4% 001 新臺幣389331元 王敦正林淑華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01月29日止 年息1.525% 001 新臺幣389331元 王敦正林淑華 自民國112年0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2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9331元 王敦正林淑華 自民國111年1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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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