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783號
TPDV,112,除,783,2023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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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783號
聲 請 人 林顯東
代 理 人 葉欣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78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長春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71ND032431~71ND032440 1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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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春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