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779號
聲 請 人 陳杜碧蓮
代 理 人 葉欣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77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長春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648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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