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權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774號
TPDV,112,訴,1774,2023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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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74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茂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雄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林怡均律師
反訴被告
即原告 許陳月
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茂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即原告許陳月倉間返還所有權狀事件,反訴原告所提之
反訴與本訴訴訟標的並非相同,又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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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茂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