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72號
TPDV,112,補,772,2023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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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72號
原 告 楊岳修
被 告 神去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姵儀
被 告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營運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章世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聲明㈠確認被告神去村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神去村公司)對被告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圓方公司)依本院10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3號民事判決得請求
返還神去山股份有限公司100萬股權(下稱系爭股權)之債權,在
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本息與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88162號執
行事件強制執行範圍內存在;及㈡圓方公司應於神去村公司返還9
39萬元本息之同時返還系爭股權予神去村公司並協同辦理股東名
義變更登記。自經濟上觀之,二項聲明之訴訟目的均在於原告就
系爭股權之強制執行,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聲明中價額較高者定之
,即1,500萬元。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00元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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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神去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神去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