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6683號
TPDV,112,司促,6683,2023051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6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邱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玉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二百零三條
及第二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債權人所提之匯款單、
本票及他項權利證明書並無關於利息之約定,另放款明細表
並無相對人之簽名或蓋章,亦無關於利息之記載,是債權人
請求逾法定利率(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利息部分,於法無
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1/1頁


參考資料